秘書長須奉幹事會之命擬訂大會的通知書及議程,並依照幹事會議決的辦法將通知書及議程發給各會員或會員代表。召集大會的通知書及議程,最少應於大會舉行日期的十四日前發給各會員或會員代表。發出通知書及議程的期限並不包括文件發出該日及舉行大會該日。
會員代表每兩年一次於周年大會前一個月內,由幹事會安排,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幹事會將特別委派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會員代表選舉。幹事會須指明會員代表選舉開始及結束日期,為期共兩星期(包括開始及結束日期)。負責委員將負責於選舉期內派發選票給各會員,會員需於選舉期結束日或之前將選票投進本會特備的公文袋內。負責委員於期限屆滿後,須把公文密封,交回會址,有待進行點票。
凡在大會選舉或其他以不記名投票決定的事項,須由幹事會或幹事會特別為該事項而委任的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
(3) 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合併; (4) 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組織職工會聯會或加入任何其他職工會聯會為會員。 (5) 屬於或成為外國設立的組織的成員。 (6) 在沒有設立選舉經費的情況下,議決《職工會條例》第33(A)1條所指的選舉費 用支出。 (7) 本會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