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熱線:6380 8044
工會簡介
工會架構
工會規則
工會規則
 
1. 會名及辦事處
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環境服務從業員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Environmental Services Operatives Union
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及郵寄地址在:
(中文)新界荃灣海盛路11號 One Midtown 26字樓9號單位
(英文)Unit 9, 26/F, One Midtown, 11 Hoi Shing Road, Tsuen Wan, New Territories
或在經幹事會議決的其他地方。
2. 宗旨
謀求列明於本規則第3.1條的所有僱員完全組織,在本會之內,以團結互助友愛的精神,爭取員工應有的權益和福利。
謀求及維持公平與合理的工作環境、其他僱傭條件及廣泛會員的利益。
調節會員與僱主間、會員與會員間或會員與其他僱員間的關係,及盡量採取適當的辦法解決各方面之間的糾紛。
促進本會與僱主間互相尊重及了解,並設法成立永久性的機制,為僱主承認作談判的對象。
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與僱主加強聯繫,促進和諧的勞資關係。
促進及參與本會及會員利益有關的社會事務及合法活動。
給予會員因服務及勞資關係所需的法律上指導及援助。
創辦或參與出版相關刊物以增進本會及會員利益為目的。
舉辦正當文娛、康樂、體育活動、促進會員及其家屬身心健康。
舉辦有關工業安全、勞工法例、工會意識等的教育性活動及職業訓練以保障會員。
關心及參與有關會員利益的社會事務。
從事為達成上述任何一項或各項宗旨所必需的其他合法事務。
3. 會員及會費
凡從事有關環境服務或相關行業的員工或自僱人士,不分職級,品行端正而遵守本規則者,依照本會規定辦理入會手續,均可參加本會為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須填交入會申請書,經幹事會通過,繳交會費,及獲發會員證後,方為本會的會員。申請人的詳情如有任何遺漏、不確或事實不符時,幹事會可取消其入會資格。
年費每人二十元,於入會時及以後每年七月一日前繳交。
只有大會始有權變更任何收費。
(1)任何會員如已脫離本規則第3.1條所指的職位及永久性從事於另一行業、產業或職業者,須即終止為會員。
(2)凡會員離會,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其之前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 發還。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規則及決議案,違者可由幹事會予以懲戒或革除其會籍(參閱規則第7.8條),但遭懲辦或革除會籍的會員,可向大會上訴。
會員如有欠繳年費、或其他科款的任何一項超過三個月者,為不合格會員,不得享受會員的福利,並喪失對本會任何事項的表決權。會員如有欠繳年費或科款的任何一項超過六個月者,即終止為會員。如該會員事後清繳一切欠費,幹事會可決定恢復其會籍。
會員如對本會會務不滿,可向幹事會提出書面投訴。幹事會在任何情況下,未經決議,不得拒絕有關投訴,並須邀傳投訴人陳述詳情。如幹事會認為該項投訴不能接納時,須予書面答覆。會員如認為幹事會拒絕投訴無理,可向大會上訴。
4. 組織法則及管理
本會最高權力在大會,在此權力限制下,本會乃由幹事會管理。
5. 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
週年會員大會或週年會員代表大會(下稱「週年大會」)於每年七或八月份內舉行。如本會在準備召開大會時的有表決權會員人數已超過八百人,則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幹事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特別大會」)。但五份之一的會員代表或十份之一的有表決權會員,亦可要求召開特別大會。如接獲足夠會員的要求時,幹事會須於三星期內召開特別大會。
所有會員或會員代表均有權出席大會。只有有表決權會員及會員代表才可分別在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中享有表決權。
週年大會處理的事務為:
1. 通過上一週年大會及任何介於兩次週年大會其間舉行的特別大會的會議記錄。
2. 討論幹事會報告,及策劃未來會務方針。
3. 討論及批准本會上一財政年度之帳表及審核帳目報告書。
4. 以不記名投票選舉幹事會幹事。
5. 委任或選任一名或多名核數員。
6. 可因應需要委任一位或多位非會員的法律顧問,協助處理及解決法律事務。
7. 可因應需要委任一位或多位於業內或社會上有能力及有貢獻的人士為沒有表決權的名譽顧問,協助發展會務,提升本會的地位。
8. 審議本會任何其他事宜。
只有大會始有權訂立、變更、修正、增補及廢止本規則。(但任何根據《職工會條例》附表二訂立之規則不能廢止。

秘書長須奉幹事會之命擬訂大會的通知書及議程,並依照幹事會議決的辦法將通知書及議程發給各會員或會員代表。召集大會的通知書及議程,最少應於大會舉行日期的十四日前發給各會員或會員代表。發出通知書及議程的期限並不包括文件發出該日及舉行大會該日。

特別大會處理的事務只限於議程所列的事項。特別大會的決議,與週年大會的決議有同等效力及權力。惟有關修改規則,則須將擬訂的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任何大會以不少於三十五名有表決權會員或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二份之一的出席(以較少者為準),或任何會員代表大會以三十名的會員代表或全體會員代表三份之二(以較少者為準)的出席為法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職工會條例》或本規則所規定需特定票數的任何其他事項外,凡大會的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凡召開大會逾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有表決權的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幹事會須延期日內再行召開延期大會。秘書長須將召集延期大會的通知書及議程於舉行日期最少四日之前發給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屆時出席延期大會的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無論多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論。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規則規定所需票數的任何其他事項外,延期大會的決議,若經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惟在召集延期大會的通知書內,必須詳列本條文的規定以供所有會員或會員代表參照。如該大會乃應會員或會員代表按照本規則第5.2條的規定要求而召開者,但於召開大會時,逾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有表決權會員或會員代表仍不足法定人數,該大會即行取消,亦毋需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由各小組之有表決權會員從有表決權會員中選出,每30名會員選代表一人,如此類推。如小組不足30名會員,須由幹事會協助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選出代表一名。劃分小組的方法由幹事會根據會員分佈情況而決定。

會員代表每兩年一次於周年大會前一個月內,由幹事會安排,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幹事會將特別委派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會員代表選舉。幹事會須指明會員代表選舉開始及結束日期,為期共兩星期(包括開始及結束日期)。負責委員將負責於選舉期內派發選票給各會員,會員需於選舉期結束日或之前將選票投進本會特備的公文袋內。負責委員於期限屆滿後,須把公文密封,交回會址,有待進行點票。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必須是本會有表決權會員。
6. 選舉及不記名投票

凡在大會選舉或其他以不記名投票決定的事項,須由幹事會或幹事會特別為該事項而委任的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

所有下列各事項須以不記名投票表決:
(1)  選舉幹事會幹事及掌職者;
(2)  更改本會名稱;

(3)  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合併;
(4)  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組織職工會聯會或加入任何其他職工會聯會為會員。
(5)  屬於或成為外國設立的組織的成員。
(6)  在沒有設立選舉經費的情況下,議決《職工會條例》第33(A)1條所指的選舉費 用支出。
(7)  本會解散。

秘書長或幹事會委任擔任選舉或表決工作的小組委員會,負責分發選票或表決票,但只限分發與有表決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
所有選票或表決票必須由投票人填寫,但不得署名於其上。該等選票或表決票,須投入由幹事會設置的已封閉的投票箱內。幹事會或小組委員會可委派有表決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監視與保管投票箱。
在大會中,由有表決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互選多名監票員,在幹事會或小組委員會督率下負責收集投票箱、點票與驗票等工作。
7. 幹事會
幹事會負責管理本會及辦理會務。
幹事會設幹事數目為十至十四人,每兩年一次在週年大會從有表決權的會員中以不記名投票選出。獲選幹事會幹事於週年大會後七日內以不記名投票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助理秘書長一至二人、司庫一人、助理司庫一人、會籍主任一人、出版主任一人、福利主任一人及康樂主任一人,其餘為幹事。如有需要,幹事會可通過委任幹事或會員為小組委員會主席及成員,專責處理特別事務。所有幹事會幹事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一份記載所有職員姓名及其職別之名單,應展示於本會登記會所之內。
幹事會每兩個月最少開會一次,有全體幹事過半數出席即作法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規則所需規定特定票數的任何其他事項外,凡幹事會的決議,因若經構成法定人數的出席幹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在週年大會閉會後至下年度週年大會召開期間,遇有幹事逝世、辭職或遭革職者,或有幹事在無可避免的情形下離港,而離港或屬永久性,或為期過長者,其幹事空缺由在上次週年大會中獲票次多者補上。如無此類候補人選時,幹事會須於出缺後一個月內召開特別大會補選。如離職幹事兼任掌職者,他的空缺由各幹事以不記名投票互選一人填補的。任何因遞補產生的空缺均以上述同樣方法填補。補選的幹事或掌職者將履行離任幹事或掌職者之空缺的剩餘任期。
幹事會須設法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款,以免浪費或濫用,並須於規則第9.4條的限制內釐訂如何將本會會款作投資之用。
幹事會須訓令秘書長及其他掌職者辦理會務,可僱用受薪辦事人員,並可為本會利益計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解僱該受薪辦事人員。幹事會亦可委出小組委員會辦理日常或特別會務,並可於有關會務完成後或幹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解散。
遇有幹事瀆職、不誠、不稱職或拒絕執行大會及幹事會的決議;或為本會利益計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者,幹事會可予以停職或革職。凡經幹事會停職或革職的幹事,可向大會上訴。
幹事會對任何會員認為其行為有損害本會利益,經證明屬實者,可予以警告、懲罰或革除其會籍。而此等遭警告、懲罰或革除會籍的會員,可向大會上訴。
在本規則第7.3條及大會之最高權力限制內,幹事會的決議,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幹事會須闡釋本規則及斷定規則內未有適當規定的各點,並擬訂修改規則提交大會批准。
幹事會職員如有變動時,須於該項變動後一個月內辦理有關職權及文件的移交手續,卸任及新任雙方並須簽署交收證書,以供幹事會存查。
會員大會可委任一位或多位對本會會務熟悉,於業內或社會上有能力及有貢獻之人士(或其他由職工會訂出的條件)為本會名譽顧問,以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名譽顧問的任期與當屆幹事會相同,連委或連選可連任。在幹事會的邀請下,名譽顧問可出席本會所有會議,並提供意見。名譽顧問在本會會議上並無表決權,亦不得干涉本會的行政及會務。會員大會在為維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可罷免名譽顧問。
8. 工會掌職者
會長的職權
(1) 凡舉行大會及幹事會會議,均由會長主持,並負責會議的妥善進行。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會長可加投一票以決定。每次會議議案紀錄於通過後,會長須簽名其上確認。
(2) 會長須在秘書長及司庫襄助下統理會務,並確保所有會員遵守規則。
(3) 會長須依照本規則第19.2條的規定,會同秘書長或司庫連署每一項加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4)  會長可連同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5)  會長可連同秘書長於每年3月31日或之前,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提交一份訂明的申報表,列明上一年度職工會會員
副會長的職權
副會長須執行由幹事會指派的職務。如會長離職出缺時,副會長須署理會長職務直至會長回任為止,或直至該空缺依照本規則第7.4條之規
秘書長的職權
(1)  秘書長須依照規則的規定辦理會務及執行大會及幹事會的訓示。
(2)  秘書長須安全保管本會的法團印章。
(3) 秘書長須保管會員名冊。
(4) 秘書長須出席本會所有會議並記錄其議案。
(5) 秘書長須草擬提交週年大會的週年會務報告書及特別大會所需的其他報告書。
(6) 秘書長須依照本規則第19.2條之規定,會同會長連署任何須加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7) 秘書長可連同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8) 秘書長可連同會長於每年3月31日或之前,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提交一份訂明的申報表,列明上一年度職工會會員情況及幹事姓名。
助理秘書長的職權
助理秘書長須協助秘書長執行其職權。
COPYRIGHT © 2013, Environmental Services Operatives Union. All rights reserved by C3 Internet Limited. 瀏覽人數 : 24039